石家庄新闻网 时间:2024-11-20 15:32:45 来源:石家庄新闻网
王先生于 2016 年 12 月投保康健无忧 A,保额为 10 万,缴费期 20 年,保障终身,已缴费 5 年。2021 年 3 月,王先生进行补充告知,称其在 2016 年 10 月确诊小脑梗塞。保险公司做出余年加费 780 元 / 年,并除外脑中风、瘫痪有关的保险金赔付责任。客户认为加费较高且保障变少,不同意公司的核保决定,最终选择现价退保。此后,王先生转投其他保险公司,但均因病史被拒保。
投保告知是在投保时,客户基于保险公司对其健康、财务等信息的询问,逐一详实作答的过程。它以保险法中规定的如实告知为基础,是双方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行为规范。所以,投保告知并非可以敷衍了事,而是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,也是保障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手段之一。
那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会怎样呢?案例中,王先生合同生效满2年办理了补充告知,按照保险法规定,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,遂做出了加费并除外的核保决定。但客户可以解除合同,这样案例中的王先生失去了原有的保障同时也无法获得新的保障。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: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应当退还保险费。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若一时疏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应及时补充告知,通常是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补充申请及补充病例资料。核保人员会根据补充告知的信息进行重新核保,进行风评,做出核保结论。此次核保结论有可能与首次核保结论不一致,通常会有:正常承保、加费承保、除外承保、延期或拒保,甚至是多个核保决定并行。所以补充告知是一种补充措施,保险消费者还是要从投保开始履行如实告知。(文/姜海波)
编辑: 刘晓婷 责任编辑:尚燕华